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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两份交强险 只能获得一份赔偿
发布时间:2023-03-28 11:36:29作者:云南法制报来源:云南法制报

  一般情况,投保人就一辆车只会购买一份交强险。在现实生活中,因投保人未向续保的保险公司释明已购买交强险或因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导致前后两份交强险生效期重叠,如果恰好在这一重叠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在该种情况下,两份交强险是否可以重复获赔?近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的干警到八布乡巡回开庭调解了一起这样的纠纷。

  2022年3月21日,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将陈某撞伤,经交警认定,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驾驶的摩托车在甲公司购买了保险期为2022年2月4日至2023年2月3日的交强险,在乙公司购买了保险期为2022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的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两份交强险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两个保险公司均进行了赔付。之后,乙公司以保险期间起期在后不承担赔偿责任,向麻栗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返还其已垫付的医疗费1.8万元。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该案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决定到当地村委会巡回开庭审理调解,组织当地群众旁听。经释法明理,乙公司同意罗某当庭返还1.4万元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交强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银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实行限额赔偿而非填补损失,具有强制性、法定性、保障性、公益性。因此,不能因为投保了两份交强险而获得双份赔偿。若允许投保人购买多份交强险获得多份赔偿,这与交强险的性质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