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绿水青山到蓝天白云,从“舌尖安全”到“脚下安全”,从古树珍禽到文物和文化遗产,从英烈保护到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保护,从个人信息安全到网络治理……云南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不断走深、走实,为守护群众美好生活、建设绿美云南,构建更高水平的平安云南、法治云南贡献了检察力量。近日,省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本报特选取其中7件刊登。
案例一 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规范产业有序发展
泸西县作为全国最大的小香葱种植基地,种植规模达13万亩。2019年底至2020年初,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反映,部分香葱企业在开工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设置排污口向河流直排污水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协同推进案件办理,查明部分洗葱厂、制冰厂存在无取水许可证、欠缴水资源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设置排污口向河流直排污水等问题。该院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规范排污和补办取水许可手续、追缴水资源补偿费、督促耕地复垦、保护基本农田。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整改,分类推进整治工作。由于涉及的经营主体多,工作量和整改难度大,部分洗葱厂、制冰厂未按期整改到位。为进一步推动整改工作,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专题听取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案情汇报,并组织开展“回头看”。2021年7月,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与泸西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磋商,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接续监督。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筹推动下,21家洗葱厂已通过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并设置标识牌、按月提交水质检测报告,相关企业均已办理取水许可,补缴水资源费14.6万元,恢复耕地面积64.07亩。
针对其中2家企业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未有效整改问题,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中,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大整治力度,督促拆除违建房屋677.88平方米,恢复被占用基本农田5663.02平方米。经过现场勘查及公开听证等程序,确认整改已全面完成,受损公益已得到有效保护,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在县政府统筹治理和引导支持下,泸西县成立小香葱产业联盟,进一步促进了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案例二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督促整治区域环境污染
富民县某街道聚集建设了几十家小作坊式的小型磨粉厂,普遍存在生产方式简单、作坊式经营、“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等情况,周边道路、房屋、植被被磨粉厂的粉尘弥漫覆盖,对环境造成影响。
2021年5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富民县某街道部分磨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进、出料口未安装收尘装置,未对生产车间进行全封闭管理,导致粉尘弥漫。经鉴定机构检测,该片区环境空气质量超过标准限值,污染周边环境。
同年6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消除污染。后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对粉尘污染问题进行“回头看”跟进监督,发现部分问题仍未整改完毕,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磨粉企业扬尘污染整治专题会议,统筹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督促磨粉企业采取全封闭生产、安装粉尘收集设备、新增打泡机等措施,对尚未整改完的问题开展彻底整治。经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检察员召开听证会,根据专业机构2次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显示,空气质量均满足小于24小时平均300ug/m3的标准限值要求,受损的公共利益得到保护,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撤回起诉。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运行。
案例三 督促保护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成立于1986年,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和中缅边界生态系统保存最完好的地区之一。该保护区内的红崩河流域大谷地核心区及周边共有维管束植物96种、野生动物183种,被称为“犀鸟家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40户村民相继移居至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大谷地区域生产生活,导致原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上述问题。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成立办案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多次与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县政府沟通协调。经过充分沟通会商,2021年3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公开宣告方式分别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上述破坏生态环境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相应生态修复,并做好大谷地核心区居民迁出及安置等善后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政府成立整改专班,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大谷地区域40户居民实现整体搬迁,并获得相应生活物资补助。督促恢复保护区植被2000余亩,县政府还协调将38名学生转至县城附近就近入学,为迁出村民安排公益性岗位34个,2户村民获得“中华蜂蜜养殖项目”扶持,有效解决了村民搬迁的后顾之忧,目前生产生活稳定。
案例四 对国有储备土地管护管理不到位进行整改
石林县储备土地中心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以及未对利用储备土地费用进行评估的情况下,经其主管机关授权,通过招标形式签订委托管护协议,作为管护对价,允许管护人在其委托管护的国有储备土地上无偿进行农业种植利用。协议履行期间,部分委托管护人长期存在利用土地进行砂石堆放非农利用以及超出管护范围进行农业种植等违约、侵权情形,造成国有储备土地破坏以及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受损。
石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委托管护不能涵盖对土地的利用,招标行为虽名为委托管护,实为临时利用,应按国有储备土地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相关费用。遂于2019年12月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按国有储备土地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使用费,并追缴相关费用上缴财政。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收回管护权等方式整改管护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缴土地使用费9.1954万元。
同时,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监管漏洞,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及时办理一批类案并梳理背后存在的共性问题,并于2020年9月向昆明市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完善全市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管理规范,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专项调研摸排情况。
2020年12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拟定了全市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其中完善储备土地管护的具体内容被我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采纳。
案例五 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贡山县辖区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机构、民营医院、诊所等存在医疗废物露天焚烧、未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医疗暂存间选址不合规等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问题,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2020年7月,贡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调查、走访了解后发现上述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问题,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8月,贡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医疗废物处置问题的整治力度,科学合理规划,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和规范处置。
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指导属地乡镇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设施科学规划建设,协同加强全流程、无死角规范管理,县政府每年投入68万元专项资金完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对医疗废物统一规范处置。相关医疗单位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从源头防控医疗废物“二次”污染。
案例六 消除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隐患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应用,部分加油站采取“不下车加油”、手机扫码支付的服务模式。昆明市、红河州辖区内的多家加油站存在工作人员在油枪旁让车主使用手机扫码支付或扫描加油机旁的二维码支付等情形,可能存在公共安全隐患。
2021年3月,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组织两级检察院对昆明市、红河州辖区的100余家加油站开展走访排查,发现普遍存在加油机器上张贴二维码、工作人员在加油作业区使用POS机收款、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等情况。为进一步论证和确认在加油站加油作业区扫码支付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昆明铁检分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手机语音通话、扫码支付的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进行对比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手机扫码支付会产生射频电流(电磁波),遇到金属导体后可能形成射频火花,进而引燃空气中的汽油分子形成爆炸。
针对该安全隐患,昆明铁检分院与市级行政机关进行立案磋商,2021年5月,昆明铁检分院下辖的基层检察院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在加油作业区等爆炸危险区内清除张贴的二维码标识、禁止手机扫码,将扫码支付移至加油站营业厅、便利店等安全区域进行。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加油站手机扫码支付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下发加强加油(气)站内扫码支付等使用手机行为安全管理的通知,组织召开规范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整治工作部署会。通过集中整治,昆明市、红河州辖区内的900余家加油站已全部禁止加油作业区使用手机支付,将手机扫码支付移至加油站营业厅内进行。
案例七 过期食品得到妥善处置
澜沧县某食品批发商擅自将疫情防控期间因销路不畅而积压过期的瓶装饮料直接倾倒于排水沟或卫生间进行处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2021年6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购物时发现该线索。经了解得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大量饮料制品销路受阻、囤积过期,经销商曾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无规范的处置建议及引导,故采用将过期饮品自行倾倒方式处置。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辖区内多家食品批发企业均存在类似情况。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在前期调查取证、充分听取专业人士意见、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于2021年8月31日召开公开听证暨检察建议宣告送达会,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配合、积极履职,妥善处置过期饮品。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2021年9月,共同召集多家饮品批发企业对过期食品饮料进行分批集中处置,共计1200多箱过期饮品通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处理排放,包装饮料的塑料瓶、金属易拉罐、纸箱等按市场作价以废品回收实现循环再利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对过期食品(液体类)处置的通知》,对全县范围内的过期液体类食品环保处置问题提出禁止流通上市、禁止私自处置、由污水处理厂销毁、实施登记造册等要求,并将该案中对过期饮料环保处置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全县推广。(杨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