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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三部门发布通告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2-08-03 09:31:45作者:云南法制报来源:云南法制报

     近日,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通告明确,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而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通告还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并明确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