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政府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同意《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部规章修改发布,修改后的条款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4部规章修改内容紧扣云南省情,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吸收《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落实了上位法要求,回应了消防执法改革需要,在原规章的基础上,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框架意见,结合云南省实际,在建筑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变更;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使用、保障、职责;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新要求、新变化等方面作了调整和明确,同时,对国家机构改革后新的部门称谓进行了更新。
规章修改充分考虑职能移交、工作衔接的问题,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在建筑消防监督领域内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了部门协作及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规章修改充分考虑党中央对消防执法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的落实,在《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明确加大对高危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查频次;在《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等安全理念及措施以规章形式予以明确,并结合火灾现实斗争需求,将消防车通道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要求制度化、法定化。